·关于常德市劳动力市场
·常德市劳动力市场最新
·关于举办“推进统筹城
·关于发布2006年度全市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
·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最
·关于开展2007年度职业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是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业务指南 - 劳动合同与工资 - 知识问答
 
劳动合同法问答(九)

81、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要,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些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8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11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概括起来,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形;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83、《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作为劳动合同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年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20051月劳动保障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1028国务院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1224,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2006320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公布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1个月时间内收到20万条左右的意见,其中60%是劳动者直接提的意见。20061224劳动全责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7424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07629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46名出席者,有145票赞成,1人未按表决器),自200811日起施行。

8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综合性劳动法律,即199475通过、19951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亲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由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构成的,包括劳动方面的综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劳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如《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单行法律与综合法律的关系。《劳动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法律,它对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几个大的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它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劳动法律,是全国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劳动合同立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中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应是根据《劳动法》制定的,在《劳动法》中专门有第三章规范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又不是简单照搬《劳动法》第三章的规定,它除了对《劳动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细化外,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劳动合同法》有重要突破。这种突破恰恰是适应了劳动关系复杂性、多样化的调整需求,适应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例如: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法》没有此项规定。

85、《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服务期,劳动合同的无效等内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等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程序和解除的情形,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内容。

第五章特别规定。规定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监督管理权限,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劳动者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事业单位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86、《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1)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对多种用工形式进行调整,将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承包经营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加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3)解决劳动成本偏低问题。近来年,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导向下,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劳动力成本不断走低,如试用期内廉价使用劳动者,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工、承包经营等。为解决劳动力成本偏低问题,劳动合同立法对上述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4)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和职业稳定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了可操作性。

5)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也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制度,试图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6)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这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7)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辞职自由。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有根据自己的愿意选择或者放弃工作岗位的权利。针对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辞职即视为违约业限制劳动者辞职权行使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殂,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时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8)对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人员范围进行限制,以取得用人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者劳动权维护的平衡。

9)加强工会的力量。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机制中的作用,规定工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订立以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时的权利,以保障工会充分行使其代表和维护职能。

10)加大违法成本,强化国家监管职责。《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加大用人单位违反的成本。同时,强化国家的监管职责,《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监督检查一章,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权。

87、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劳动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什么关系?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企业同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内容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奖励和惩罚职工的依据,一般规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否则无效。在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发生冲突时,以劳动法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主要是确定个别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只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发生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确定的是集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发生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无效。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则,用人单位为了使劳动规章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一般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这种约定并没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但在劳动关系运行中,有可能发生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发和冲突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有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8、《劳动合同法》如何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共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1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1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存续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管理劳动者的时间期限,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测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9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如何判断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但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时,应考虑如下因素:该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例如劳动者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符合随时解除的条件。该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例如是否提前30天通知了劳动者而符合预先性解除的程序条件。该解除是否违反了禁止解除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女职工是否在孕期内而符合禁止解除的条件。该解除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补偿。只有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不会承担违法或违约解除的法律责任。

2005-2006 版权所有:常德市劳动局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主 办: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 办: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中心
电 话:0736—7817108 地 址: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劳动力市场大楼  E-mail:cdldj@changde.gov.cn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