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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八)

71、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89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向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按照第89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劳动者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90条)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也是经常发生的,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90条对劳动者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担连带责任?(第91和)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雇佣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可能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并且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7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92条)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93条)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6、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94条)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者合法权益,规定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7、不履行法定职工、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95条)

2007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了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严重问题。因此,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平,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第96条)

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全责,依照本法执行,另外在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79、《劳动合同法》施行应遵循什么过渡性规定?(第97条)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制度如何衔接,这也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溯及力的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第97条对过渡性安排作出了规定。

1)本法施行前已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解决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的问题。

2)本法第14条第2款第三基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

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是解决本法施行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

4)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解决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80、《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第98条)

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从何时起施行。生效日期属于法律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该法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起点。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对法律的时间效力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起施行。这样,从本法通过到施行,大约有半年的宣传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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