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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六)

51、集体合同与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第55条)

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强制性规范,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52、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应如何处理?(第56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工会组织都自觉、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救济渠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3、《劳动合同法》从哪些方面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

1)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酱不得少于50万元。即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这就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设置了“门槛”,压缩了不正规的劳派派遣单位的发展,把那些小的、无偿付能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清理出去,使资金相对丰富、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更好地为用工单位服务。

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防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4)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5)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4、《劳动合同法》如何强化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义务?(第62条、第67条)

1)针对劳务派遣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队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就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5、《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第64条、第65条)

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引起特别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制度的弊端,为了解决同工同酬问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地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平衡用工单位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劳动者有违法、违纪情形,即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6、劳务派遣限定在哪些工作岗位?(第66条)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外国的一些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在劳务派遣初期都是对其实行严格的管制,对工作岗位都做了一定的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出了一些问题,所以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工作岗位,可以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57、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第68条)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工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少于正常规定的工作时数,既少于标准工作日,也少于缩短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愿意,也雇主约定可以在1天内只工作几小时,也可以在1周内只工作几日。非全日制工的工资报酬不是以月为计算周期,而是以小时计酬为主。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最早流行了欧美,主要适用于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退休人员等。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吸引更多的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解决就业率低、劳动力资源缺乏的矛盾。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鼓励采用全日制工作日工作制度。

近来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58、《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哪些特别规定?(第69-72条)

非全日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依法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法律允许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有更多的自由意志,国家干预色彩较少。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9、哪些部门、组织和个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力?(第73和、第76条、第78条、第79条)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是依法享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和组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工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其中,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监督管理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1)国务院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60、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哪些情况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哪些程序性劳动监察权?(第74条、第7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怦;(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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