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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五)

4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44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除了增加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下,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的目的已实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履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消失,劳动合同因无法履行而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主体消失,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主体消失,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什么是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有哪些情形?(第45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是指依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而未立即终止,待续延一段时间后方予终止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逾期终止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自动续延。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主要是为了对某些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有下列几种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诊断、观察期结束时终止。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例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为止。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6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一则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则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匹夫之勇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经济补偿的作用在于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不是制约劳动者的,因此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达成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增加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减少解雇成本的动机,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在用人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数额的限制?(第47条)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最高数额的限制。现在有一些高端劳动者的收入是相当高的,与低端劳动者的差距很大。如果高端劳动者也按照上述标准的话,企业的负担很大。所以,按照国际上的通例,对这种情况也作了最高限额的封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通过两个杠杠来限制:一是月工资不得超过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陪,如果超过了3倍,就按照3倍来发;二是支付的年限不得超过12年。

4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第48条)

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赔偿责任。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在法定的经济补偿基础上向劳动者加倍支付赔偿金。

4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义务?(第50条)

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以证实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同时也便于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2)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档案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记录了劳动者个人情况、工龄、学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关系是劳动者在遇到劳动风险时,得以享受社会帮助的基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时,得以享受社会帮助的基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4)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义务主要是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47、集体合同应如何订立?(第51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有和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要经过协商程序,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参与权。

48、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第52条)

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就集体劳动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的优点在于:涉及范围小,更有针对性;易于协商和达成一致,在劳动者权益维护上更加慎密和富有实效。《劳动合同法》条5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49、什么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第53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雇主团体签订的关于某一行业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书面协议;区域性集体合同,是区域性工会组织与区域性雇主团体签订的关于某一区域范围内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书面协议。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点在于,能够在行业、区域范围内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涉及面广泛,便于实现匹夫之勇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宏观平衡。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单位内部工会力量薄弱,难以有效开展集体协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53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50、集体合同有什么效力?(第54条)

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生效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而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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