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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执法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劳动保障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力保障监察事项。

 

3、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多长时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罚?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者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罚?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9、对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应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投诉文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14条规定,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诉人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1、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劳动保障部25号令,对符合下列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①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②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③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1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劳动保障部2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哪些情况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根据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①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②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③不采取证据登记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④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14、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保障部25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②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③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④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⑤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⑥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⑦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⑧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⑩招用童工。

 

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重点监察下列行为: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②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③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④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重点监察下列行为:①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②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③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④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1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重点监察下列行为:①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②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③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④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介绍服务活动;⑤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1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重点监察下列行为:①发布虚假培训信息;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③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④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⑤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2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重点监察下列行为:①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②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③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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