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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意指“居中裁决”,是通过第三方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和决定来处理纠纷一种方式。仲裁包括两种形式,即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在仲裁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方式,叫做仲裁调解。在仲裁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对案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方式,就是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

依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从争议标的上看,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争议;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具体来说,下面这些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或称工人)及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5.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与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实践中,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的管辖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案件,有的管辖省属及中央直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以及地市级大型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管辖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

若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职工工资发放地。

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时,则由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应从其合同约定。

此外,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外省企业职工在北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4、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根据常规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5、什么是仲裁申诉时效?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救济方法:

一是仲裁委员会的救济办法。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和社会原因(如发生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二是司法救济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6、仲裁案件是如何受理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7、仲裁案件审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二是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

三是仲裁庭开庭裁决。

四是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8、仲裁案件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9、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调解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持下达成协议而制作的。其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是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

 

10、什么是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1、仲裁文书的送达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往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二是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是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12、劳动争议仲裁的纠错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什么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具体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14、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何不同?

劳动争议诉讼虽然在处理程序上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且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但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仍有区别。

(一)诉讼主体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争议只能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而民事诉讼的主体却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诉讼目的不同。劳动争议的诉讼目的是要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前者诉讼的范围窄,后者诉讼的范围宽。

(三)诉讼当事人地位不同。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两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而民事纠纷产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

(四)适用的实体法律不同。

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而民事诉讼则适用于《民事通则》及有关的民事法律。

 

15、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必须符合起诉时限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当事人起诉时应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已经过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证明是否符合起诉时限的规定。

 

1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何不能成为诉讼的被告?

一是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二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19988月电告劳动保障部,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总工会的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不是行政机构,不应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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