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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一、再就业援助工作对象如何确定?

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二、哪些对象属于就业困难对象?

本市城镇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困难对象: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①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61231;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③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身体残疾人员;⑤市级以上劳动模范;⑥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遭遇灾祸的特困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对象:

1、已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2、已有经营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用人单位如何参与再就业援助工作?

(一)参与再就业援助工作的用人单位条件。

参与再就业援助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不含享受社保补贴的服务性企业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

(二)、基本程序

1、参与就业援助行动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当地就业办提供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材料,取得当地就业办的资质证明。

2、凭当地就业办出具的资格证明,用人单位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选择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

3、双向选择成功后,所属社区要填好《招聘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在一周内报当地就业办并办理相关手续。

4、从20059月开始吸纳援助对象的用人单位,在与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吸纳上岗半年后,可向当地就业办申报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再就业援助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在申请领取岗位补贴时,应带援助对象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费凭据(或复印件)和本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报告,到当地就业办办理岗位补贴手续。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来确定,机关团体凭法人登记发证机关来确定,下同)向市就业办申请; 区、县(市)用人单位向当地就业办申请。

2、市或区、县(市)就业办在接到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后会同有关方面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市)的审核申报情况按月报市,由市就业办负责统一报批。

3、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专项岗位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就业办及相关区、县(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财政局应及时转拨到当地就业办。

4、当地就业办在岗位补贴资金到位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通知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领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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