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常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是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市就业服务工作。内设七个科室二个服务中心,即综合科、财务科、城镇社区就业服务科、农村就业服务科、培训服务科、失业保险服务科、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科、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就业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乡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城镇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劳动服务企业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负责全市就业训练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服务;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承办市直改制企业职工档案托管工作;负责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指导工作,承办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征缴管理服务工作。
近年来,常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紧紧围绕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主线,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提出了“你失业,我服务;你就业,我帮助;你创业,我引路。”的全新服务理念,把服务对象的满意作为第一目标,扎扎实实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工作成效。2000年,市劳动力市场被列入全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百城试点;2002年,市就业培训中心被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3年,全国社区平台建设现场观摩会在常德召开,社区就业“常德模式”走向全国;2006年,常德就业服务“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在全国推广;2007年,被确定为全国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城市。
我们的服务宗旨: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我们的服务承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努力履行服务职责,举报必查必究;
提高就业服务能力,营造和谐常德;
职业介绍
服务范围
●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政策咨询
●提供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职信息
●定期组织大型劳务洽谈活动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责任科室: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农村就业服务科
服务热线:7817800 联系电话:7817539
温馨提示:
常德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服务小贴士:
●招聘服务
1、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
办人《身份证》、招聘简章到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窗口办理招聘手续;
2、填写《单位用人登记表》;
3、录入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定期在相关媒体免费发布;
4、为用工单位免费提供招聘服务;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自用工之日起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求职服务
1、求职者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求职登记表》,接受职业指导;
2、将求职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发布求职信息;
3、根据求职者就业需求进行岗位推荐;
4、组织供求职洽谈活动。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1、服务项目:
①提供劳动人事档案托管,劳动关系代理;
②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③提供职业培训信息;
④提供代办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代办退休手续等社会保障服务。
2、服务程序:
①单位委托代理:提交单位资质法律文书、填写《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②个人委托代理:提交身份证明,填写《常德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常德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
媒 体 发布时间
常德日报 每周二、五第三版
常德人民广播电台 7:30、11:30、15:00
常德周刊 周四 15-17版
常德电视台影视频道 8:00、9:10、12:20、17:20 招聘信息栏目
常德电视台新闻频道 22:00-22:30直通常德
职业培训
服务范围
●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提供
技能培训服务
●为企业提供订单式培训服务
●为企业职工提供技能提升培训服务
●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
●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服务
责任科室:培训服务科 服务电话:0736-7223532
2008年常德市市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表)
温馨提示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服务窗口工作流程
服务小贴士:
1、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培训补贴
下岗失业人员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结业后,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职业培训证书”、“就业合同(就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培训补贴表、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有效培训发票,经培训服务科审核后,于每月10号、25号(公休日顺延),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窗口申领培训补贴。
2、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持学员“培训券”、“就业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经培训服务科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培训服务窗口凭申请培训补贴表、“培训券”实际额度,每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
3、 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补贴
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所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鉴定后,凭 “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培训服务窗口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拨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1、下岗失业人员每人补贴A类700元、B类500元、C类400元;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100元。
2、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每人补贴450元。
3、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每人补贴A类210元、B类150元、C类120元。
城镇就业
服务范围
●为社区就业和劳服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服务
●为城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为企业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政策咨询和补贴服务
●为市直安置型企业提供认定和年审服务
●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提供资格和项目审核服务
责任科室:城镇社区就业服务科 服务电话:7817501
服务小贴士
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在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由劳动就业处、担保公司、经办银行三个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劳动就业处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和再就业项目评审,担保公司负责信用担保,经办银行负责建立信贷档案,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必备的条件:1、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其工商登记注册人与申请款人相符;2、有税务登记证;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属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租赁或承包合同;4、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5、具备还贷能力,无不良记录,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需提供的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已婚者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报告书;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5、街道、社区推荐推荐证明;6、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凭证;7、需要取消反担保的贷款申请人,提供信用社区出具的信用证明。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必备的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4、具备还贷能力;5、当年在新增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贷款申请书;4、企业章程、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6、企业与新招用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7、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1、持有效证件向本人居住的社区提出申请;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初审;3、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复审;4、市就业服务机构汇总;5、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考察和会审;6、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发放小额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认定
必备的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报告,认定备案后再向银行申请贷款,按政策予以贷款贴息。
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5、劳动合同;6、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8、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转账凭证。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安置性企业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安置型企业种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他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
●需提供的资料:
1、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3、职工花名册;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工作时间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安置型企业通过认定可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
失业保险
服务范围
●为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服务
●对全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监测和管理
●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开展业务工作指导
●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征缴测算、基金管理、待遇认定和待遇给付服务
责任科室:失业保险服务科 服务电话:0736-7817520
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应事前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应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100人以上、500人以内的,应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500人以上的,应事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文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标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