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流程
1、申报。参保单位在每月5日前到 “三统一”窗口办理当月的人员增减异动手续,经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等数据由窗口办传递至相关险种,经各险种测算确认后,于当月5日前发送到“三统一”办征稽科。
2、制单。市社会保险费征稽科于每月5日前,将各险种经办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采集,经核定后制成《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作为参保单位本月缴费的依据。
3、领单。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到“三统一”办征稽科领取《缴费通知单》。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单的应与社会保险费征稽科联系采取其他方式领取。
4、缴费。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缴费通知单》注明的应缴费额,通过转帐或缴纳现金的方式将资金转至市“三统一”办在银行开设的收入专户。缴款单位凭银行转帐回单到征稽科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征稽科根据参保单位缴费额度逐笔登账并进行收入核算。
5、分账。征稽科及时将参保单位缴费后的缴费通知单和开具的收款收据交“三统一”办综合科。综合科每月20-25日将各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配至各险种。
6、转帐结算。综合科根据基金征缴的情况及时将费额划转到相应险种的财政专户。各险种经办机构凭综合科社会保险费分账单做好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二、社会保险费实地稽核业务流程
1、进场。①根据研究确定的稽核对象,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要求提前三天,印发稽核通知书。②召开进场工作会议,告知进场稽核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政策宣传和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③开展现场检查,确保稽核环节手续齐备,稽核结果真实准确。④召开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稽核结果通报会议,听取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检查结果的意见。
2、审核。①稽核小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出具意见书。②填写被稽核单位稽核检查的意见书审批表,供领导研究决定。③“三统一”办负责人,局基金监督科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④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3、说明。①被稽核单位根据稽核结果通报的情况可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说明,并就说明的具体项目提供相应的原始账册,凭证和材料,未提供具有说服力的依据的原则上不予认可。②稽核小组对被稽核单位的说明出具意见。③“三统一”办负责人和局基金监督科负责人出具意见。④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4、处理。①根据分管局长的意见向稽核发现问题的单位印发《稽核整改意见书》,对没有违规现象的直接下发《稽核情况告知书》。②稽核小组督促问题单位按时上报整改方案,方案包括整改时间、缴费人数和基数的调整,欠费偿还计划,冒领基金归还等内容。③稽核小组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报“三统一”办负责人、局基金监督科负责人签署意见。④报分管领导审批。⑤对拒不整改且极不配合的单位移交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