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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范工伤医疗服务行为,现将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往市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二、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三、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四、工伤职工就诊实行首诊责任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确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原因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时,应先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经会诊后确认需要转院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如病情危急可先行转诊,并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五、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工伤职工病情稳定后未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附:常德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常德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医疗服务主要协议医疗机构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德市一中医院

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   常德市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   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

常德市德山莲池医院   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

常德武警医院         常德纺机职工医院

华南职工医院         桃源县人民医院

汉寿县人民医院       临澧县中医院

石门县人民医院       石门县中医院

澧县人民医院         澧县红十字会医院

安乡人民医院         津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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