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春节过后,市城区非法黑职介利用虚假招聘信息,自行设立假用人单位,联环设套骗取农民进城务工报名费、介绍费等。根据举报线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迅速出击,一举取缔了5家非法黑职介。它们分别是:设立在常蒿中路的“银通”职介点;设立在人民西路的“无名”职介点;设立在青年南路的“天德”职介点;设立在金碧辉煌7楼的“劳务中介”职介点、常德宾馆9楼“张公食品”职介点。通过检查,现场给受害求职者退款23560元,没收非法活动桌椅17件,电话4部、非法招聘广告牌25块,并将西城职介所与“鸿运贸易公司”以收取试车费、押金为名多次骗取求职者钱财的恶劣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西城职介所已被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二:2005年3月28日,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常张路第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员工廖某投诉该单位克扣并拖欠工资。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了解,认定该单位克扣并拖欠工资2540元,并于2005年4月29日向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其行为,5月25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又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单位对处理结果不服,先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但以上两单位均维持处理决定。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向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三:2005年11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辜某投诉,蓝田建筑公司第四人民医院项目经理部拖欠其工资。经调查了解该单位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整,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在威严的法律面前,该单位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时写出承诺书,保证其在本年度内付清欠款,并于当年十二月向辜某支付了全部工资。
案例四:2005年1月14日,武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电话,位于德山吉春堂制药有限公司大院内百余名民工为追讨工资围堵该公司。经调查,该承建工程方(广宇建筑公司和一私人承建方)一直欠发工资,原因是管理以上两工程的吴姓总包工头将吉春药业先期拨付的几十万工程、工资款领取后,携款外逃。该案涉及民工人数780余人,涉案金额67.98万元。经过多方协调将工资如数发放到民工代表手中。
案例五:2005年1月4日,澧县金豆膏矿竖井硐探项目部因欠民工工资18.7万元,涉及民工人数24人,致使部分急等拿到工钱过年的农民工出现情绪过激行为。而投资方以竖井质量不过关,达不到合同所注明的标准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经过劳动部门反复做工作,投资方与施工方最终达成一致,共同筹款支付了民工工资,使农民工兄弟能够拿着钱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案例六:2006年4月4日,津市市万家福美食广场32名农民工拿到自己的工资和押金后,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3月31日,该市劳动监察大队接举报,万家福美食广场收取押金并拖欠民工工资。经调查,其涉及老板三人,资金36030元,事发后,老板均外出至武汉等地,办案难度较大。经电话联系,在该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努力下,在法律政策的威慑下,外出老板按时返回,在三天内将工资押金全部兑现到位。
案例七:2005年3月,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期间接一名中年男子的现场举报,称该县某合资企业非法使用一名童工,并因安全事故险些造成该童工毙命。接举报后监察大队立即赶到该用人单位调查事情真相,经查实,举报情况属实。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使用童工和不如实登记招用人员的基本情况的行为。
案例八:2005年1月11日,安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该县麦香缘烘焙剧场使用童工3名。受理举报后,监察大队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收集有关资料。要求该单位提供单位工资表和人员花名册。二是进行笔录摄像,对三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出生年月及家庭住址分别做了详细的笔录调查,并进行了摄像。三是提取户籍证明。在公安局户籍股提取了户籍证明,充分证明了三人属于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责成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其三人送到各自监护人手中,并处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2005年6月29日,常德市武陵区电力银线宾馆职工潘某等41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诉称:2005年6月15日,该宾馆已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由于酒店原法人代表欠多人债务无法偿还,酒店被武陵区人民法院查封。潘某等41名员工一个半月未领工资,押金问题,由于原始资料已遗失,申诉人应凭押金条退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诉人武陵区电力银线宾馆向潘某等39名申诉人支付工资。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诉人武陵区电力银线宾馆向汪某等29名申诉人退还押金。三、本案受理费50元,处理费900元,潘某等41人负担410元,被诉人负担540元。
案件十:郭某2005年3月应聘到湖南兴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随后派往广东汕尾市工地做工。2005年4月16日,在工作中遭意外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汕尾市人民医院救治,其间医药费39800元由该公司支付。但对于是否是工伤问题,双方存在分岐。2005年8月,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常劳工伤认定(2005)488号《常德市工伤认定结论书》,当年10月17日,郭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给予一定补偿。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湖南兴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郭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45000元,付清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作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