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批转《常德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技能培训援助与就业相结合、以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援助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部分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特困家庭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条件的对象提供有效培训援助和就业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使其实现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真正达到“培训一人、脱贫一户”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全市范围内16至2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有强烈的培训要求和就业愿望、能服从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管理的下列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困家庭学生;
2、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学生;
3、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要求得到职业技能培训援助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申请表》(附件1),并按时交送至其户口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推荐。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推荐本村或本社区的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并在其所交的《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上报其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中心)。
(三)审核。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中心)负责对辖区内被推荐的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逐一调查核实,并在《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上报其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认定。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中心)上报的情况,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取消其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资格。公示期满后,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填写《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区、县(市)上报的情况,确定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建立生源库,并向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发放《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证》。援助证发放情况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的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点、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择优评估确认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并签订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责任承诺书。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的确定按《湖南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确定。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援助专业(工种)确定为工具钳工、家用电子、服装设计定制工、焊工、车工、数控车工、中式烹调、旅游、酒店服务管理等工种。
第六条 考核发证。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经培训后,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初、中级职业资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第七条 就业服务。按照“谁培训、谁服务”的原则,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后,由对其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援助的培训机构负责就业推荐和跟踪管理。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档案的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应对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建立完整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名册、学员就业合同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实训教学记录、获证登记等。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项目为教学费、课本费、实习费、易损工具费、耗材费、保险费、技能鉴定费等。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和超时部分的培训费等由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自负。技能援助培训职业(工种)年培训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确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初、中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援助对象享受培训期内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因应征入伍、患重大疾病、正常升学等而退出培训的,可享受在培期间的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资金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返还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培训援助机构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任务完成好、社会信誉高的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增加其职业技能培训援助任务指标。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资金来源。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从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首期入学后预付50%,取证后再拨付30%,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后补足其余的20%。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凭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所交《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证》及学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合同等到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科审核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并填写《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3)。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加盖印章,并通知申领单位,且在已享受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证上做好备注。申领单位凭《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资金申领表》到市财政局社保科办理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资金补贴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援助的要求
(一)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须持市劳动保障局发放的《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报到,在培训学习期间,须服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不得无故中途退学。因违规违纪被开除的,学习期间培训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对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实行六个月至一年期培训。各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对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搞好素质教育、就业推荐和跟踪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对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不满意的,可以对其拒交所持的《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证》。
(三)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工作,安排有经验的老师教学,制定以实操为主的教学计划,强化动手能力培养。教学计划与培训安排应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证》由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本人持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证、倒卖、变现,否则,即予作废,并取消持有者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劳动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申请表
2、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对象汇总表
3、常德市职业技能培训援助补贴资金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