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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171

 

各市、州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各企业:

为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提高我省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高级技能人才在生产第一线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各类企业生产岗位上的技能人才,已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高级技能岗位工作的,其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岗或经单位聘任在岗的,其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150元执行。

二、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个高级技能人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评审时,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三、本通知从20031月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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