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工字[2005]49号
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指导,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行业、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需授予省(市)级技术能手或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组织参加的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国家级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的、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能比赛活动。
竞赛按层次分为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和企业(院校)五级;按类别分为三类,跨行业(系统)面向社会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二类竞赛;单一机构的竞赛为三类竞赛。
第四条 竞赛实行分级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为省、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需要授予“湖南省技术能手”或核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的登记工作。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需要授予“市(州)技术能手”或核发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授予“湖南省技术能手”或核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及大型企业竞赛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授予“市(州)技术能手”或核发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他竞赛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举办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登记: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详细的竞赛方案;
(三)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六)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竞赛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举办单位筹备活动,准备竞赛登记有关材料;
2、举办单位在启动竞赛前4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登记有关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竞赛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办理竞赛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一、办竞赛力量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活动登记的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的《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登记申请表》(附件1);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名称、目的、主办单位、职业(工种)、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评判机构及成员名单、奖励政策等;
(四)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五)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经费预算和动作方案;
(八)主办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竞赛活动,应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如邀请外籍或外省人员参与举办或参加竞赛活动,还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一、 团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团参加国家竞赛活动登记的申请报告;
(二)竞赛文件、竞赛活动简介、参赛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竞赛活动登记后,应严格按照登记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方案等内容,应向竞赛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竞赛原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竞赛登记后,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赛登记机关将不认可竞赛结果,不予竞赛优胜者奖励:
(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二)未按竞赛规则、组织方案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或者取消竞赛活动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竞赛方案、试题和裁判员未经审定的;
(五)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登记的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及各自的职责。
第十二条 省级一类竞赛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可冠以“湖南”“全省”等竞赛活动的名称。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级行业部门或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可冠以“全省(湖南省)××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其他竞赛不得冠以“全省”“湖南”等名称。
第十三条 竞赛的职业(工种)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面大以及优先选择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也可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以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一年只举办一次。
竞赛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下简称两项成绩),其中操作技能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70%。
第十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省级、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高级技能的要求,竞赛试题和方案需经登记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定。
第十五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考核、技术革新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可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可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参赛费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各种方式筹措资金。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滥拉赞助,不得通过举办竞赛进行各种非法赢利活动。
第十七条 举办竞赛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十八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竞赛办公室(秘书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竞赛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竞赛评判委员会应聘请取得裁判员资格、具有丰富执裁经验的裁判员。裁判员名单竞赛组委会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
第二十二条 担任竞赛裁判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二)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两次以上;
(三)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并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服务;
(四)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五)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六、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凡具备裁判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方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竞赛执裁工作,独立行使竞赛执载权;
(二)对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于裁判员队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检举权。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竞赛组委会的安排,积极参与竞赛的裁判工作;
(二)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参与竞赛评判方案的设计;
(三)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进行评判,确保评判结果的客观、
公正;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裁判中在执裁工作中应持证上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派制度。裁判员不得跨职业(工种)进行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在执裁工作期间,凡有下列情节者,竞赛组委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或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第二十八条 竞赛所需场地由竞赛组织机构和技术专家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选择确定。其他选择原则:选手相对集中;赛场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具有代表性;赛场内外环境适宜;交通及生活方便。
第二十九条 竞赛使用材料及设备由技术专家依据竞赛试题的需要确定,由竞赛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配备,其主要设备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赛场的设备装置。选手日常使用的简单工具、设施可允许选手自行携带使用。
第三十条 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开幕式、闭幕式、竞赛过程、宣传工作等基本工作环节。
第三十一条 参加竞赛的选手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突出,符合竞赛主办单位规定的参赛条件要求。参加国家级竞赛的选手一般应是省级竞赛的优胜者。
第三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竞赛登记机关提交竞赛情况总结(包括选手成绩册和费用结算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竞赛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登记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确保竞赛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凡经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竞赛,按下列规定给竞赛的优秀选手予以鼓励:
(一)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十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的选手,除国家奖励外,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并在原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二)获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二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三)获市级一类竞赛、大型企业举办的参赛人数50人以上竞赛各职业(工种)的第一名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省级一、二类和市级一类竞赛中,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获大型企业举办的参赛人数50人以上的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至8名的选手,如两项成绩均合格者,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其他奖励按竞赛组委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竞赛获奖者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60天内统一到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办理时,应附《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附件3)、《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名册》(附件4)。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登记申请表
2、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申报表
3、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
4、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名册
附件1
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