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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法规 - 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年三万新技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 | | 湘劳社工字[2004]29号
为全面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含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人员,以下统称“技师”)培训工作,我厅决定从2004年到2006年在全省开展“三年三万新技师培训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从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靠市(州)、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充分调动劳动者成才的积极性,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组织技术革新和攻关,改进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积极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机制。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培训3万名新技师,以缓解我省技师短缺的状况。其中,2004年培训6000名技师,2005年培训10000名技师,2006年培训14000万名技师。 二、主要工作领域 根据我省主导和优势产业规划,着重做好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现代制造业、能源、环保以及技术含量高的新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职业领域的技师培养工作。各市州、各行业要根据各自企业生产和岗位需要的实际,确定重点职业领域,明确重点职业项目,积极开展技师培训,培养一批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多技能复合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大力构建技师培训网络 充分发挥依托行业、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建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采用企业岗位培训、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技师培训。选择有条件的城市、行业和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一批技师实训基地。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现有的培训机构,通过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将高级技工加快培养成企业生产一线急需的技师。引导中小企业与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开展技师培训。鼓励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高等职业院校,探索校企结合培养技师的途径。要鼓励社会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新兴职业技师的实验性培训工作。要根据优化结构,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配置培训资源,建立一批兼备培训、鉴定、就业功能的综合型技师培训基地。计划在三年内,逐步在全省建立4-5所技师培训学院,50家综合型技师培训基地,形成多行业、多形式、多功能的全省技师培训网络。 四、规范技师考评行为,加快技师培养步伐 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企业聘任”的原则,采取社会化鉴定、全国统一鉴定和综合评审三种形式,全面推进技师资格认证改革工作。在技师申报条件上,进一步放宽限制。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取消过去技师评聘的比例限额、年龄规定、身份限制及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制约。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青年技工,经审核可越级申报技师考核;凡取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技术职称,在生产一线从事现代加工技术岗位,可直接申报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进一步规范技师考评方式,建立和完善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技术。进一步完善技师考评内容,突出考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的要求,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综合评审主要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进一步改进技师评聘方式,实行技师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受聘者应与单位签订技师聘任合同,未聘者可携职业资格证参加外聘交流。 五、开展竞赛和表彰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各市(州)、各行业、各企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选拔一批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师的良好氛围。各市(州)、行业和企业集团每年应集中组织开展技术能手的专项宣传和表彰活动。省劳动保障厅将扩大“湖南省技术能手”评选的名额和范围;组织开展“技能大师”的评选和表彰。 六、加强技师培养的规划和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对技师培养的统筹规划与组织领导。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本计划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并在湖南劳动保障信息网设立《三年三万新技师培训计划》专栏,及时通报计划进展情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技师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直行业和企业要认真规划、积极行动,切实做好技师培养工作的实施,落实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政策。 (二)加快建立并完善对技师的激励机制,实行高技能人才津贴;用人单位要参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相关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各地区、各行业要创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建立技师人才库,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以及发明创造的推广、科技成果的交流等工作。 (三)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技师培训经费的落实。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用于计划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要利用专项经费,加强技师培养的基础建设和技术支持,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我省用人单位的需要,做好职业标准制定、题库开发、资料编写工作。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师培训经费。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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