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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

湘民民发[2001]11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及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机构须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按《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16号省长令)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申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法的通知>(湘劳社[1998]46)审批,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均应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未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名义在社会上擅自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各级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同级民政部门登记颁证、监督管理。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以及成立之后的主要活动情况、资金状况等。
  2、填写申请办理登记的有关表格。
  3、章程草案。内容包括:①名称;②宗旨和业务范围;③组织管理制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⑤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⑥章程的修改程序;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是否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及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6、场所使用权证明。
  7、验资报告。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存登记机关,一份存业务主管单位)呈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正式文件)
  三、登记程序
  1、拟定名称报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2、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等有关表格,准备有关材料。
  3、报负责审批监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4、备齐本文第二条所列材料后向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5、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四、复查登记工作
  ()2001年4月1日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各类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今年内要进行复查登记。复查登记过程中,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复查登记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就其政治方向、党组织建设、教学与行政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出示书面自查报告,凭第二条的1345项所列材料和文件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正式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复查登记工作的步骤:
  1、申请登记阶段:由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领取表格并准备复查登记的有关材料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审查阶段:由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各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查意见,对同意登记的,出具正式文件。
  3、核准登记阶段。由省、市()、县(市、区)民政局对已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且年检年审合格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核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将原始申请材料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复查登记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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