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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发 [2007] 5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组织人事局,市城区各用人单位: 

    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20077月至20086月期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480元,即常德市城区(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每月5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时;其他县、市每月48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时。现予发布。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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