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2005]2号
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门99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 以及我省2001年颁布的《湖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都明确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共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截上到2004主12月底,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已达123万人。
目前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仍存在一些阻力,突山表观在:一是部分事业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失业保险;二是以财政未安排支出预算为由不缴纳单位缴费2%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柞,现就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几类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义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失业保险年度缴费申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检查。对尚未参保的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敦促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重点要明确以下几类事业单位参保义务,将其尽早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1)由组织部门批准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各级党校等;
(2)由人事部门批准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
(3)军队、武警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和安全部门的事业单位。依照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其中“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如军队幼儿园、招待所;
(4)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2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如银行系统的各类培训中心、干部学校。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以上几类事业单位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二、明确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用来源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及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已明确: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当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一定要把失业保险费列入支出科目, 不能以财政未安排失业保险费预算为由拒绝参保和缴费。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