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4〕4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现将《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告与备案程序:各区县(市)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工确诊为职业病后按《办法》现定的时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分别转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管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报告,并向市工伤保险处备案。
二、此通知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与此《办法》不相符的,按此《办法》规定执行。
附:1、《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2、《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
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监控,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保证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国务院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185号令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参保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伤害的职工进行抢救治疗,尽快帮助其脱离生命危险;对死亡职工要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同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传真、网络传递或电话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条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发生轻伤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患职业病时,参保单位应于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四条 工伤事故备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经过的“五要素”: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证明人、伤亡和就医情况,认真逐一填写清楚。特别对交通事故的备案,要说明受伤害职工上下班的时间、路线等情况。具体按《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报告。
第五条 《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是办理工伤认定和支付待遇的重要原始材料,事故情况填写必须真实。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报告工伤事故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