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5〕4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境内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程序及时间要求
2005年7月份各市管用人单位、10月底前区县(市)用人单位应按《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政发〔2004〕9号)规定的管辖分工到常德市工伤保险处或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1、携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的执业证件、参保人员情况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三统一”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
2、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参保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具有管辖权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核定参保单位工资基数与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以200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年内职工人数发生增减时,缴费基数应相应调整。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4、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数额。用人单位应逐月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约定的方式缴纳。
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式样附后)。
三、参保工作要求
1、劳动保障、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使企业和职工充分了解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劳动保障、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未参保的企业要加强劳动监察,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已参保单位,如实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严格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劳动保障、安监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相互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协商研究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