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4〕6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常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市级储备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防范风险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和《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政发〔2004〕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德市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常德市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市级储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85号令)以及《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政发[2004]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金的构成:
(一)市本级提取及各区、县(市)按规定向市上解的储备金;
(二)储备金的利息;
(三)省级储备金下拨部分;
(四)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
第三条 市级储备金的筹集:
(一)范围与标准。市本级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0%提取。各区、县(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上解。
(二)核定方式。每年年初,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区、县(市)上年度工伤保险财务报表中的基金收入总额,核定各区、县(市)当年上缴市级储备金的数额,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按季上解金额。
上解市级储备金的年度为会计核算年度。
(三)上解程序:各区、县(市)上解的市级储备金由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上解。各区、县(市)应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初下达的上缴指标,在季后10日以前将市级储备金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上解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县(市)足额上解市级储备金后,向市财政提出分季上解计划,经批准后于每季后20日集中上解。
第四条 市级储备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
(一)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
第五条 申请使用市级储备金的程序:
(一)凡申请使用市级储备金的,必须填写《常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报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市级储备金一般每年分配两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每年紧急调剂额不得超过市级储备金全年收入总额的30%。
(三)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申请使用市级储备金的报告,提出市级储备金的使用计划,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分配指标,下达的市级储备金从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各区、县(市)经办机构的收入户。
第六条 应上缴的市级储备金,不得减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市级储备金的上解列入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凡未按规定上解和虚报、漏报上缴基数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不予安排下拨市级储备金。
第七条 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对下拨的市级储备金实际使用情况,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做出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下拨的市级储备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其定向使用,以充分发挥市级储备金的调控作用。
第八条市级储备金的管理:
(一)各区、县(市)集中上解的市级储备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市级储备金的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市级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常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的样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