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4〕6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卫生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2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境内按照《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政发[2004]9号)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亲属、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照《办法》执行。
二、市设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区域内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确认等事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性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市)不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程序: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已参保单位)按《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按属地的原则进行。属武陵城区的,向武陵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属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属其他区、县(市)的,向当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负责在7 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