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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收支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劳社发[2002]24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较多,在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和养老金的支付上不好处理。针对这一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在国家无新的规定之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缴纳和支付可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贯彻湘劳社发[2001]17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发[2001]97号)文件精神办理。即:上述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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