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5]22号
市医疗保险处、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常劳社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4月1日起,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费列入医保报销范围。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管理,便于实际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不慎摔伤、烧伤、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等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住院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等责任事故引起的住院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先按医保病人收治,但暂不在网络系统中办理住院手续。收治后,经治医院二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市医保处,由医保处住院事故原因进行甄别,再根据医保处提供的书面意见决定是否列入报销范围。经治医院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如实提供意外伤害患者的情况,积极配合医保处的工作。如瞒报、漏报、迟报、谎报,将按照有关协议进行处置。
三、2003年8月至本通知生效前,参保人员因意外伤伤害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可在本通知下达后两年内,由本人向市医保处提出申请,经市医保处调查确认后,凭住院治疗费用电脑清单,按医保参保人员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四、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