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人民政府: |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调整范围 |
|
按湘政办发[2003]44号和湘劳社政字[2004]19号文件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3年12月31目前已达到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 |
|
二、调整标准 |
|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
2、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
|
三、资金来源 |
|
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在中央对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的补助中统筹安排。 |
|
四、调整办法 |
|
1、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4年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见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乡、镇)审核,并对符合调待条件的退休人员名单经过不少于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见附表2)。 |
|
2、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2005年2月1日前完成,并在2月8日前将本地区审批汇总情况(见附表2)和有关公示情况,分别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
|
提高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的支持力度,确保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
|
|
|
|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
|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
|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