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O06]5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企业:
现将《常德市市本级个人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二日
常德市市本级个人续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续保”),系指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虽未参加,但按有关政策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现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中断的养老保险关系续接起来。
第二章 续保对象
第三条 市本级所有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均为续保对象。具体包括: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有关政策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续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第四条 续保缴费比例。从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续保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第五条 续保缴费基数。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享受财政补贴的续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不享受财政补贴的续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2006年度,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300%之间自主选择;2007年度,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一300%之间自主选择;2008年度以后,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一300%之间自主选择。
第四章 续保财政补贴
第六条 财政补贴的对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续保对象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湖南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财政补贴。
第七条 财政补贴的比例和额度。
(一)“4050”以上人员。截止2006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续保缴费时,市财政补贴续保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纳续保缴费基数的8%。
(二) “4050”以下人员。截止2006年12月31日,女未满40周岁,男未满50周岁人员续保缴费时,市财政补贴续保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纳续保缴费基数的12%。
享受财政补贴的续保对象,其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部分的缴费,由个人金额缴纳,财政不予补贴。
第八条 财政补贴的期限。续保财政补贴期限暂定3年,即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第九条 财政补贴的方式。续保对象续保缴费财政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个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第十条 财政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资格申报。续保对象凭《再就业优惠证》、《湖南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和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单据,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申报手续。其中置换身份的“4050”以上人员续保缴费时需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其他“4050”以上人员需持本人档案。
(二)审核打单。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打印《续保补缴单》和《享受财政补贴结算单》。
(三)缴费记帐。续保对象持现金解款单到银行缴费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缴费收据;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财务登帐手续。
(四)结算划转。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市财政部门办理续保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与划转手续。
第十一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续保对象记录个人帐户,打印个人帐户卡,并在续保对象次年缴费时发放个人帐户卡。
第五章续保补缴
第十二条 续保对象2006年3月底前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和未再就业期间,按常劳社发[2003]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续保补缴。下述四类续保对象,按以下办法续保补缴:
(一)受开除以上处分的原固定职工,其在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可按规定保留,从1995年10月起至2006年3月止,中断缴费期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因非开除处分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原固定职工,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前的工作时间,可按政策予以确认,从1986年1月起(198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6年3月止,中断缴费期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含人帐户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至2006年3月止,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并按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续保补缴财政补贴。
(三)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中断缴费期间,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标准续保补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至2006年3月止,中断缴费期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并按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续保补缴财政补贴。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兵,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从市本级实施统帐结合制度起(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后退出现役的从退出现役时起)至2006年3月止,中断缴费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并按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规定享受续保补缴财政补贴。
本条第(二)、(三)、(四)类续保对象,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补缴而未参保补缴的,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第六章 续保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2007年3月。31日前续保缴纳2006年3月底前中断缴费期间慕本养老保险费的,仍享受常劳社发[20O3]52号文件规定的续保财政补贴,逾期缴纳的,不再享受。
第十四条 企业军转干部、伤残军人、转业士官等特殊群体置换身份后的续保缴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续保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承额分段计算,累计继承。有用人单位缴费的时段,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无用人单位缴费而由个人续保缴费的时段,继承额为个人缴纳总额(不包括财政补贴金额)。
续保对象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继承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续保对象在各类用人单位再就业期间的续保缴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续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按湘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