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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15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委、经委: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重要意义
  军队退役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军队退役人员在服役期间,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退役到地方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特别是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对充分发挥军队退役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要在鼓励和引导广大军队退役人员依靠自身努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认真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1031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受理、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案件,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资委、经委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关于部分军人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9国发[2005]36号)、《湖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费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市州、县市区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同级财政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省里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称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州、县市区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2、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账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3、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件》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以及《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订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数额中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欠费部分,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1031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省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基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仍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覆盖面大,涉及的人员多、类别多、情况复杂,落实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工作量大、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及时掌握、上报有关动态,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各类企业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督促抓好有关就业和再就业规定的落实;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衔接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组织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做好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补助及医疗困难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衔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因档案丢失身份难以确定人员的复核工作;组织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研究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落实。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国税、地税、工商部门负责有关再就业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委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及时落实有关人员的工资拖欠等方面的政策。
  地方和军人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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