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2]79号
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两个置换”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救济费的问题,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1、已移交社保处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2、市属国有企业“两个置换”工作已全部结束企业;
3、直系亲属范围的界定:按照省总工会湘工[1997]3号文件的规定;
4、离退休职工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含交通事故死亡),且已领取相关赔付的直系亲属,不在此范围之列。
二、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职工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救济费,由其亲属凭该离退休职工死亡证明书到市社保处填写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申请表,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地的村、组和乡政府签署意见后,市社保处根据职工档案进行审查,按照湘工发[1992]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发放金额,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由市社保处支付。
三、资金来源渠道
此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发放的金额,拨付给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每半年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