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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发〔200352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企业:

《常德市市直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市直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续保),系指职工原在企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停止了缴费,现将中断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连接起来,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原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不论其是否再就业,都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章 续保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原在市社保处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均为续保对象。包括:

(一)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后置换身份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经济性裁员被裁减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辞职、自动离职、被辞退人员。

第三章  续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第五条  续保的缴费基数。

(一)已在市本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续保对象,再就业后的续保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当期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作为续保缴费基数,但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自谋职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和尚未再就业的续保对象,在中断缴费的当年,以本人中断缴费时上个月的缴费基数,作为当年度的续保缴费基数,从第二个续保缴费年度开始,续保对象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任意选择一个标准作为续保缴费基数。

(三)已在市本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续保对象,其再就业前中断缴费期间的续保缴费基数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六条  续保的缴费比例。

(一)已在市本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续保对象,续保缴费比例从200341日起为28%,其中用人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补缴以前年度的,按省、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缴费比例缴纳。

(二)自谋职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和尚未再就业的续保对象,续保缴费比例从200341日起为21%,补缴以前年度的,按省、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三)已在市本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续保对象,补缴再就业前中断缴费期间的比例为省、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第四章 续保缴费财政补贴

第七条  财政补贴的对象。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续保对象中,未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而自谋职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和尚未再就业的续保对象,可享受市财政补贴。

第八条 财政补贴的条件。续保对象在补缴齐2003331日前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后,从200341日起的续保缴费,方可享受市财政补贴。

第九条  财政补贴的额度根据续保对象选择的缴费基数,由本人缴纳11%,市财政补贴10%,其中对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十条 财政补贴的期限和方式。财政补贴时间暂定一年,即续保对象缴纳200341日至20043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期满后,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补贴的方式为续保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即缴即补,由市社保处与市财政局办理续保对象财政补贴的结算与划转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财政补贴期间,享受财政补贴的续保对象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不再享受市财政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规定缴费。

第五章  续保对象的待遇计发

第十二条  续保对象的续保缴费年限与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续保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续保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在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内中断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未缴费的时间,以月为单位累计后,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起,往前推算出终止缴费的时间。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基础性养老金的计发,以推算出的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前中断缴费的时间,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年指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年中12个月未缴费的,当年指数为零;一年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指数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实际缴费月数再除以12

第六章  续保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续保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0日内,须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处统一办理续保登记;

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续保对象,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到市社保处办理续保登记,审验身份,领取《续保补缴单》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缴费结算单》;

已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续保对象,由现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及时到市社保处为其办理续保登记和续保缴费手续,并由企业统一缴费。

第十六条  续保缴费。续保对象凭《续保补缴单》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缴费结算单》到市社保处续保缴费窗口缴款。续保对象既可按季、半年缴纳,也可一年一次缴纳。

第十七条  续保财务记帐及财政补贴的结算划转。市社保处凭《续保补缴单》、《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缴费结算单》和缴费收据等凭证及时进行财务记帐,并按月与市财政部门办理续保对象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与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  续保对象个人帐户的记录。市社保处将续保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信息及时输入电脑,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打印个人帐户卡,并在每年5月份将个人帐户卡及时发放给续保对象。

第七章  续保管理

第十九条 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并将户籍迁入了市城区(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渡假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定居,需在市本级续保的对象,续保时须持户口簿和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处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并按21%的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续保对象在2003101日前补缴2003331日前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只收本金和利息,不收滞纳金;2003101日后补缴20033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收取本息外,从200310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200341日起,未在本缴费年度内续保缴纳当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须补交利息,逾期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续保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承额分段计算,累计继承。有用人单位缴费的时段,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无用人单位缴费而由个人续保缴费的时段,继承额为个人缴纳总额(不包括财政补贴金额)。

续保对象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继承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企业续保对象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续保对象按本《暂行办法》续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暂行办法》从20034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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