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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 20012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切实保障其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缴费单位)及其业主、职工、雇员和帮工(以下称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费率分担。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缴费个人在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部署、协调和监督检查,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情况综合、方案测算及基础业务工作;地方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工商、公安、交通、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或补办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新成立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3O日内。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由缴费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下同)范围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登记机关。

  第七条 缴费单位的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地点;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开户银行帐号。

  第八条 缴费单位破产或者被解散、撤销、合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因其他情形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况。地方税务部门在进行缴费单位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检年审时应审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章 费基与费率

  第十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确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缴费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对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O%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缴费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缴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第十一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2002331日前,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6%缴纳,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6%缴纳。自200241日起,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章 征收与缴纳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由缴费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从事个体货运、客运以及出租车行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部门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从事个体水运行业的,可以委托交通港航管理部门代征。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代征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机构,确定专门的人员,认真宣传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督促责任范围内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积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主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缴费个人增减花名册,如实提供本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含个人缴纳部分)。申报形式可采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当月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上月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简便方式申报。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次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一)按该单位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二)没有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缴纳数额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确定;

  (三)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 1lo%确定。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费用;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认真审核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并于受理缴费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后的缴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送达地方税务部门。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数、缴费金额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其实际从业人数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接到地方税务部门的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到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税收票证

从缴费单位银行帐户直接划拨;

  (四)与地方税务部闩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缴入当地国库。每月终了10日内,由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将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核对,并由财政部门全部划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入市国库,入库级次为市级,其资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归属情况进行分解。

  第二十条 每月终了1O日内,地方税务部门应将上月所有已缴费单位的缴费明细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地方税务部门送达的缴费明细和财政部门的拨款书复印件进行帐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为每个缴费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至少每半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卡。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缴纳的,由缴费单位向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缴费个人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缴费个人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原已在其他类型企业或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的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O0元以上2O0O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缴或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代征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公安交通和交通港航管理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收票证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并直接与地方税务部门结算。其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部门和各代征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需费用按其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入库额的3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1 1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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