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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常政发〔1998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常各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1997]43号)、《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原已参加人民保险等部门经办的人寿保险业务的,只能作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1、从19981月起,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本人缴费基数的8%。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O %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从1998 1月起,企业按22s%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1月起按 ZO%缴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为企业缴费基数。

  3、从19981月起,私营企业按其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O%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2OO3年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私营企业职工 1998l月起按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按照私营企业缴纳比例之和同步执行,其中业王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O300%作为缴费基数。

 (二)企业在每月15日前到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手续。企业缴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免签协议),职工个人缴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或市场管理委员会凭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结算凭证代为收缴,既可按月按季收缴,也可按年一次性收缴。代收的养老保险费按月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新组建的企业(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必须在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年险登记手续。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人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私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未参加基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补交基本养老探险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可自愿补交。具体补交办法另行制定。

 (四)企业为职工代为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代扣了又不按时上缴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作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处理,除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情节严重的单位应追究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基不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特困企业需暂时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社会保障委员会批准可暂缓缴纳,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半年后必须连本带息补缴。

 (六)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不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开计算,待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生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到新单位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的,继续随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应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企业破产、撤消,拍卖或企业改制,将企业资产向本企业职工出售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留足1O年的养老金和足额的毅力费。预留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发放。

 (九)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离退休费总额进行核查时,有权制和企业的职工手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二) 从199811日起,职工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帐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入。

 (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职工异动时,社会统筹基金不予划转。

 (四)从199811日,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更个人帐户,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五)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199712月底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养生保险费中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六)社会保险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赌存额,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参保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3、不定期给离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4 、上解的市级调剂基金和省级调剂基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二)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义务,应于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510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尸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199510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81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4% 过渡性调节金按每月120元的标准统一计发,并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O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 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递增幅度不超过5%,至第六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对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个本热病。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发一个月,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712月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职工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不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对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体检,集中时问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每年审批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和11。因特殊原因,确需要提前退休的,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部门批准,该职工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之前,提前退休的时间,其基本养老金和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由所在单位支付,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转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方案,区、县(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支采取分级管理、自求平衡的办法,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平衡,对受益企业的受益额作适当调整,即企业发放的离退休费在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25%以内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额拨付;对超过225%的部分,社会保险机构拨付80 %,余下的20%由企业在税前列支。同时在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后,基本养老金收支出现缺口的区、县(市)要采取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等措施来弥补赤字。

  五、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

  要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为今后顺利过渡到省级统筹打好基础,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从19981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基工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每年从统筹范围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三的标准提取,分季度解缴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市级调剂基金专户。由市统一管理和使用。省级调剂基金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规定的比例和办法执行。

  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从199811日起,在部分企业逐步试行全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发放养老金的做法。企业当月10日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委托银行发放;企业当月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采用全额结算,差额加纳的办法,其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保证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按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本级预,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其年度核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此准。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各级劳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未按规定缴纳、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按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探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测算,精心组织实施。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积极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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