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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15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规范其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依据《劳动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用、且一直在该单位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从19917月起(19917月以后招用的,从招用之月起)至各市州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前,可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含本息)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各市州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后,单位和个人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息),并补记个人帐户。

二、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外招用且一直在该单位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从各市州统帐结合制度实施时起,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认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息),并补记个人帐户。

三、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止200412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属参保者本人原因的,如以后参保,将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属单位原因的,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用人单位从城镇招用的原“临时工”,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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