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社〔2006〕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6〕1号)精神,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并轨遗留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5号)精神,决定对我省部分国有困难企业实行特定政策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来源
从2006年开始,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帮助国有困难企业解决并轨遗留问题的需要,切实保证特定政策补助资金需求。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对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国有困难企业原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下岗职工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基本生活费补助。
(五)对元旦、春节期间(以下简称“两节”期间)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特定政策补助的对象
特定政策补助企业范围限定在2005年末并轨,终结的国有困难企业和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及职工。
国有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特定政策补助:
1、资产负债率超过100%;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享受特定政策补助的国有困难企业每年由同级劳动保障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认定时企业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四、特定政策补助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一)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内容与标准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由于企业困难而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且通过资产变现后仍未清偿的拖欠,可由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确定。
(二)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内容与标准国有困难企业中并轨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2007年底以前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由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费补助。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计算(不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补助不高于80%;对连续亏损2年的企业补助不高于60%。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确定。
(三)经济补偿金补助内容与标准
国有困难企业与并轨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可由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最高不超过40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确定。
(四)基本生活费补助内容与标准
国有困难企业中原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仍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生活特别困难且必须给予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由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给予适当的基本生活费补助。补助企业户数和享受人数不得随意增加突破,具体补助标准不得高于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两节”期间一次性生活补贴内容与标准
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解决元旦、春节期间生活困难问题,可由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确定。
五、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助程序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补助时,应提供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职工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表、企业资产变现及清偿后补欠的明细表、《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核减欠费数量,并及时记账。
(二)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程序
国有困难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需提供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个季度为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缴费明细账单、《国有困难企业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对上个季度已缴纳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上。
(三)经济补偿金补助程序
国有困难企业申请经济补偿金补助时,要提供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在中心时的身份认定证明、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职工签字认定的经济补偿金统计表、企业自筹经济补偿金进账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特定政策补助账户上。
(四)基本生活费补助程序
对必须给予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和相应的证明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原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把关。
(五)“两节”期间一次性生活补贴补助程序
一次性生活补贴由各地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六、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管理
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用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做好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核拨补助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对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除收回违规资金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特定政策补助期限暂定于2007年底。
(二)对计划破产的企业,从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费以及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从破产清算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本办法出台前已完成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以及不属于并轨对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再执行通知规定。
(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略)
2.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3.国有困难企业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4.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