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5〕69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省属、中央属驻常单位:
《常德市援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援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方案
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落实好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要求,消除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成员“零就业”状况,有效解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遭遇灾祸的特困家庭、下岗失业的市以上劳动模范(以下简称援助对象)就业难问题,政府采取购买部分再就业岗位的措施,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援助对象就业,切实为民解难事、办实事,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步骤
从2005年7月开始启动援助就业行动,援助工作分四步走:第一步展开全面调查,在2005年7月底前完成援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第二步制定工作方案;第三步开展政策宣传,2005年8月开始,向社会各界宣传援助行动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援助对象就业的优惠政策;第四步全面推进实施。
二、政策内容
(一)援助对象资格。
全市首批援助就业的对象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对推荐的工作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下岗失业的大龄未就业人员、下岗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遭遇灾祸的特困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的市以上劳动模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援助对象:
1、2005年7月底前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收入的工作的;
2、2005年7月底前已从事经营活动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
3、本人无就业愿望或无就业能力的(含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愿上岗、对工作挑三拣四或女已满50周岁、男已满60周岁的)。
(二)参与援助行动的用人单位。
参与援助就业行动的用人单位是: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不含享受社保补贴的服务性企业和社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
(三)援助资金来源。
2005年开始,从我市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中,每年切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补贴。财政部门设立专帐进行管理。
(四)补贴标准。
参与援助就业行动的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援助对象就业,按每岗200元/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三、基本程序
1、参与就业援助行动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当地再就业办公室提供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材料,取得当地再就业办公室的资质证明。
2、凭当地再就业办公室出具的资格证明,用人单位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选择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
3、双向选择成功后,所属社区要填好《招聘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在一周内报当地再就业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4、从2005年9月开始吸纳援助对象的用人单位,在与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吸纳上岗半年后,可向当地再就业办公室申报岗位补贴。
四、基本要求
1、用人单位聘用援助对象确需设定试用期的,其试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间每天要计发工资(试用期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2、用人单位与援助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
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援助对象办理社会保险。个别援助对象已中断的社会保险因家庭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续接的,可暂时空缺。
4、用人单位在申请领取岗位补贴时,应带援助对象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费凭据(或复印件)和本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报告,到当地再就业办公室办理岗位补贴手续。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来确定,机关团体凭法人登记发证机关来确定,下同)向市再就业办公室申请;区、县(市)用人单位向当地再就业办公室申请。
5、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市或区、县(市)再就业办公室在接到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后6个有效工作日内会同有关方面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市)的审核申报情况按月报市,
由市再就业办公室负责统一报批。
6、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专项岗位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再就业办公室及相关区、县(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财政局应及时转拨到当地再就业办公室。
7、当地再就业办公室在岗位补贴资金到位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通知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领拨补贴。
8、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作出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