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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国税局、常德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发〔2002109

 

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实施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理顺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市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招收(招聘)录用公务员以外的其它各类从业人员都必须施行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除政策性安置外,一律不得再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招收手续。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组织落实实施。

2、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主管行政区域内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有关事务。已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代理其辖区内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有关具体事宜。

中央、省属、市属用人单位(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后新组建企业(以下统称市管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市管用人单位的录用备案登记管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管理、未成年工和特殊专业人员登记备案管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管理。空岗申报管理、失业登记管理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有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3、从200311日开始,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招收(招聘)录用职工备案登记手续时,要统一使用行政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录用登记专用章》,招收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由市局按省厅规定样表统一印制。招收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必须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办理就业服务、再就业政策优惠和社会保障等手续的主要依据。

4、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2003年元月31日前按规定要求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管理手续。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于20032月份联合开展用工登记备案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对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停办相关业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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