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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劳社工字[2008]50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你们将其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参考依据认真贯彻执行。

1、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幅度和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4%)和上线(20%)区间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2、对经济效益指标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小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6%)与基准线(14%)的区间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3、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工资指导线下线(6%)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2008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过程中,企业方与职工应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5、企业工资指导线申报工作于20089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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