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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工字[2008]43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区各用人单位: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20087月至20096月期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80元、530元,即常德市城区(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每月580元,其它县市区每月53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含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为6.5/小时,其他县市区为5.5/小时,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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