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通〔2008〕8号
各参保(缴费)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今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仍实行统一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报对象: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中一项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外地驻常单位及其职工。
2、申报险种:此次统一申报险种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五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列为此次统一申报险种范畴,其处理办法仍按原方式进行。
二、申报依据
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是上年度本单位年工资总额,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含钟点工、临时聘用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结构成分为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单位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等。缴费单位依据2008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进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
今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报盘申报
①带U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三统一”申报窗口下载最新数据;②利用《劳动保障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录入每个参保人员2008年度的缴费基数;③利用《劳动保障基层单位管理平台》打印《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④将录入好的参保人员2008年度的缴费基数复制到U盘,连同纸质文本报送到“三统一”申报窗口。
2、纸质文本申报
①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三统一”申报窗口领取《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等相关文件资料;②将填报的数据报“三统一”申报窗口初审;③将初审通过后的数据自行录入到《劳动保障基层单位管理平台》。
四、申报时间和地点
此次申报从2008年3月1日开始, 3月31日截止。申报手续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三统一”申报窗口办理。
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缴费单位在3月5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缴费单位在3月10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缴费单位在3月15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在3月20日前完成。
“三统一”申报窗口节假日不休息,照常办理有关手续。参保单位在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不受上述时间安排限制。
五、申报要求
1、申报前进行公示:缴费单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前,应将拟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缴费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负责人应签具已公示的证明意见,并加盖职代会或工会印章,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应在《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①2007年度整套财务年报;②2007年度劳动工资年报;③《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④2007年度“应付工资”总帐和明细帐的复印件。⑤U盘。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申报时应根据2007年度工资调整情况核对本单位机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4、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基数申报期间将停止办理所有异动手续,在此期间发生的异动,集中在申报工作结束后办理。
5、市直事业单位在进行申报时还应提供当年年检有效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监督检查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帐册、会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2、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参保单位有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察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上述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参保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不按时申报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上浮10%确定新年度缴费基数,同时将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实地稽核。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对参保单位稽查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6统一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办公室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三统一办公室,联系电话:7817655
缴费基数“三统一”申报窗口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联系电话:7817922
附件:(可下载)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二00八年二月一十六日